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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赠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
发表时间: 2007-01-19 浏览次数:1241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捐赠税收政策管理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操作性文件,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税收优惠是国家鼓励慈善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据悉,文件对我国现行捐赠税收扣除额度并没有做出变动,但对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明确将捐赠政策适用对象界定为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并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将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明确界定为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该文件明确将地方性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也纳入优惠范围,并具体规定了9条申请资格确认的条件,其中强调这些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且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等。
 
  为提高确认工作效率,调动地方积极性,文件还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权限适当下放到省级财税部门,指出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专家表示,文件的实施将使现行捐赠税收政策更加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有助于解决我国现行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发挥公益组织在扶危济困、服务社会大众方面的特殊作用,促进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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