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公司简介  组织机构  资质荣誉  新闻中心  服务指南  主要客户  政策法规  联系我们  客户反馈
服务指南
审计
验资
资产评估(设备、无形资产)
土地评估
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核
工程招投标代理
税务

管理咨询
更多>>
友情链接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税网
中证网
目前您的位置:首页>新闻中心 
   政策法规

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0-05-05 浏览次数:8833  
财税[201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现将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契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首 页  公司简介  组织机构  资质荣誉  新闻中心  服务指南  主要客户  政策法规  联系我们  客户反馈
© 广西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桂ICP备05011952号-1
地址:柳州市东环路230号居上V8层A座21层 邮编:545006 网络与技术支持:视点网络 后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