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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关于重新调整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8-12-30 浏览次数:1312  

桂财税[2008]95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更好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内需,增加居民收入,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决定自200911起,重新调整全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重新调整为:

 ()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销售额200元。

 ()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营业额100元。

二、重新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大、工作难度大,各级财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调整政策的重要意义,要从大局出发,顾全大局,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增加政策执行透明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证调整政策惠及纳税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重新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必然对全区国、地税部门组织税收收入和征收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各级国、地税部门要强化政策执行的监督和检查,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户实行动态管理,对达到起征点的纳税户要及时、足额征税,保证政策执行的严肃性。                                

四、本通知自200911起执行。

  

抄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8121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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