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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8-12-30 浏览次数:1282  

桂地税发[2008]164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拉动内需政策措施,应对当前国际、国内严峻的经济形势,进一步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实施中央政策措施总体要求,现结合我区房地产税收征管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的税收管理意见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1%-1.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1.5%-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二手房交易的税收管理意见

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应征收的各项税费,纳税人可根据所转让房产的情况选择以下方式计算缴纳:

(一)分税种计征方式: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税种计算缴纳各种税费。

(二)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

1.个人转让住宅房屋统一按6.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个人所得税1%

2.对个人转让商铺和非住宅房屋统一按7.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个人所得税2%

三、关于房屋出租的税收管理意见

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纳税人可选择以下方式计算缴纳,一经确定的计算缴纳税款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一)分税种计征方式: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税种计算缴纳各种税费。

(二)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

1.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的,综合征收率为6.6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个人出租商铺和非住宅房屋的综合征收率为11.51%,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房产税4%、印花税0.01%、个人所得税2%

四、以上规定从200911日起执行。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5%1%的综合征收率相应降低。2008年底以前涉及的应税事项按原规定执行。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及时报告区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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