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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6-03-17 浏览次数:1144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40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个人按照规定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不明确。经研究决定,个人按照规定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其提出申请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允许在以后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中逐月扣除。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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