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公司简介  组织机构  资质荣誉  新闻中心  服务指南  主要客户  政策法规  联系我们  客户反馈
服务指南
审计
验资
资产评估(设备、无形资产)
土地评估
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核
工程招投标代理
税务

管理咨询
更多>>
友情链接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税网
中证网
目前您的位置:首页>新闻中心 
   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7-07-18 浏览次数:1046  

财税〔2007〕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市场价格以及生产经营情况,为进一步促进其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对上述三种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20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8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 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3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0元。
  二、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5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5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元。
  三、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9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8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五日

 

首 页  公司简介  组织机构  资质荣誉  新闻中心  服务指南  主要客户  政策法规  联系我们  客户反馈
© 广西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桂ICP备05011952号-1
地址:柳州市东环路230号居上V8层A座21层 邮编:545006 网络与技术支持:视点网络 后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