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公司简介  组织机构  资质荣誉  新闻中心  服务指南  主要客户  政策法规  联系我们  客户反馈
服务指南
审计
验资
资产评估(设备、无形资产)
土地评估
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核
工程招投标代理
税务

管理咨询
更多>>
友情链接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税网
中证网
目前您的位置:首页>新闻中心 
   政策法规

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7-03-12 浏览次数:1112  

国税发〔200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对已采取税收保全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变卖处理变现。但是,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
  (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
  (二)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
  (三)季节性的商品、货物;
  (四)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
  (五)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
  (六)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
  二、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财物,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协助处理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后,可参照《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拍卖、变卖。
  三、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财物的拍卖、变卖所得,由税务机关保存价款,继续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并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
  四、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办理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入库手续。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有余额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办理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纳税人。拍卖、变卖所得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当继续追缴。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五日
 

 

首 页  公司简介  组织机构  资质荣誉  新闻中心  服务指南  主要客户  政策法规  联系我们  客户反馈
© 广西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桂ICP备05011952号-1
地址:柳州市东环路230号居上V8层A座21层 邮编:545006 网络与技术支持:视点网络 后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