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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关于国有老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表时间: 2006-01-04 浏览次数:1734  

桂财会〔2005〕61号      2005-12-31

各市财政局,区直有关企业:

   《关于加快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桂财会〔2005〕4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对进一步推进我区大中型企业按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对国有老企业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认定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国资委逐个作出批复需要一定时间,难以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批复完毕。鉴此,为确保我区国有老企业能够按期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现将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老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提交的材料问题
国有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国有老企业在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原则上应当按照《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的会计管理部门报送材料。若国有老企业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尚未收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失处理的批复文件,则在向主管财政机关的会计管理部门提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申请时,可暂不提供《通知》第三条第(四)项所列的“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损失处理的批复意见书”,改为提交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报的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待收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资产损失处理的批复文件之后,再将该文件的复印件及时报送给主管财政机关的会计管理部门。

    主管财政机关收到国有老企业报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通知》的规定认真审查,及时作出批复。
 
    二、关于未收到批复期间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问题

    国有老企业截止2005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资产损失处理的批复文件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可以先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财会〔2003〕31号)的要求,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收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文件后,再按照批复意见进行核销。国有老企业在未收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失处理的批复文件期间,在编制中期和年末资产负债表时,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记录的资产损失的构成内容进行如下列报:

   (一)“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记录的资产损失中属于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损失的金额,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在编制年末资产负债表时,还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分别按照“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和“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披露各项流动资产损失的内容和金额。

   (二)“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记录的资产损失中属于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损失的金额,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列示。在编制年末资产负债表时,还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分别按照“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和“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披露各项长期资产损失的内容和金额。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来源: 广西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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