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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暂停从发生禽流感国家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公告
发表时间: 2005-11-02 浏览次数:1446  

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禽流感等严重动物疫情的传播,切实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暂停从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柬埔寨、日本、朝鲜、罗马尼亚、克罗地亚、哈萨克斯坦、南非、蒙古、土耳其、俄罗斯、瑞典等发生禽流感国家进口禽类及其产品。自即日起至另行公告恢复进口之日止,质检部门对上述国家进口的禽类及其产品不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对上述国家进口禽类及其产品,无《入境货物通关单》的,不接受申报,不予办理通关手续。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暂停发放从上述国家进口肉鸡及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附件目录一中所有肉鸡产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本公告发布之日后新发生禽流感的国家禽类及其产品进口参照本公告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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