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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8-10-15 浏览次数:1329  

国税函[2008]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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