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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新规
发表时间: 2006-08-19 浏览次数:997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国家工商总局局长王众孚等六部委领导8月8日签署第10号令,颁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中,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对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是《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规定》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规定》第五章特别强调“反垄断审查”。该章第五十一条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报告: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规定》还指出,虽未达到前述条件,但是应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请求,商务部或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

  根据该规定,境外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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