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该项政策从今年下半年起顺利实施,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对实施过程的细节及过渡办法做出了规范。
规定对按月预缴的、按季预缴的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测算减收比例计算,在下一申报期调减预缴额。同时规定对核定征收的企业要测算的减收比例,相应调低定率或定额。